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第四届理事会十次常务理事会议 关于注销部分单位团体(单位)会员资格的决议
(2016年7月16日通过)
为维护学会组织的权威,严明纪律,加强会员自律与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四川省预防医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章第十条相关规定,经四川省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提请的《关于注消部分单位团体(单位)会员资格的请示》,决定对未按规定按时交纳单位会费的成都爱灵瞳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图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的四川省预防医学会单位会员的资格予以注销。
特此通报。
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