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对象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签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首签机构及要求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母亲办理,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申领时需携带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并使用规范汉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更改。新生儿父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不得塑封。
四、换发及换发机构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五、补发及补发机构
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成都市补发机构原则上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县级妇幼保健院。
六、助产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是由拟落户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发。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签署亲子关系声明;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材料(父子和母子);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证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关于异地《出生医学证明》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构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理由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链接:《出生医学证明》政策解读及相关流程
文章来源: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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