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预防医学事业,服务群众身心健康!
网站首页 > 政策解读
《出生医学证明》政策解读及相关流程
来源: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浏览次数:3115次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对象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签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首签机构及要求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母亲办理,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申领时需携带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并使用规范汉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更改。新生儿父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不得塑封。

四、换发及换发机构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五、补发及补发机构

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成都市补发机构原则上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县级妇幼保健院。

六、助产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是由拟落户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发。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签署亲子关系声明;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材料(父子和母子);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证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关于异地《出生医学证明》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构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理由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文件链接:https://cdwjw.chengdu.gov.cn/cdwjw/xinzhenguifan/2023-12/26/content_4ce5ca98ce7c48e688160fda84230ce7.shtml



相关链接:《出生医学证明》政策解读及相关流程

文章来源: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声明:本文系网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 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 时间删除内容!


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7号少城大厦
E-mail:scsyfyxh@163.com
电话:+86-028-83315123

Copyright © 2023  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13014460号-1  网站建设:成都三以网络

扫描识别二维码联系我们咨询